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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郗爱玲与李虎成、田雪红、张五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爱玲,李虎成,张五金,田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郗爱玲,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李虎成,男,1974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张五金,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田雪红,女,1974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郗爱玲与李虎成、张五金、田雪红借款合同纠纷(2017)陕0523执490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虎成、张五金、田雪红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宏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