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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庚发与桂林市秀峰区桥头村委会庙门前村民小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庚发,桂林市秀峰区桥头村委会庙门前村民小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26号原告:郑庚发,男,1952年3月21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亦晟,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林市秀峰区桥头村委会庙门前村民小组,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桥头村委会庙门前村。负责人:郑毅,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利平,广西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庚发与被告桂林市秀峰区桥头村委会庙门前村民小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庚发负担。审 判 长  刘恒志人民陪审员  阳家斌人民陪审员  申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龚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