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六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六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六斤,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10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7年6月7日被监视居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六斤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六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六斤由家中经西峡县丹水与淅川县上集的快速通道步行至淅川县上集镇东川村路段时,将魏学文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李六斤将该车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内乡县李某。魏学文通过监控找到被告人李六斤后,李六斤从李某处将电动车推回还给魏学文。经淅川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六斤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六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魏学文陈述,证人李某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监控截图、照片、收据、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六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六斤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李六斤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