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久林与吴国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久林,吴国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614号原告:郭久林,女,194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珍,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扬(吴国珍之子),男,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郭久林与吴国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久林与被告吴国珍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久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久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郭久林负担。审判员 梁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张丽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