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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久林与吴国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久林,吴国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614号原告:郭久林,女,194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珍,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扬(吴国珍之子),男,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郭久林与吴国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郭久林与被告吴国珍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久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久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郭久林负担。审判员  梁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张丽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