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杨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杨某,窦某,殷某1,韩某,白某,殷某2,邢某,王某,赵某,梁某,朱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2806号原告:张某1,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杨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窦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殷某1,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韩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白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殷某2,女,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邢某,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梁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朱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张某1与张某2等12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辉审判员高艳云人民陪审员高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其乐木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