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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房占胜、王玉珍与房占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占胜,王玉珍,房占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39号原告房占胜,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王玉珍,女,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军,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占春,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房占胜、王玉珍与被告房占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房占胜、王玉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占胜、王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房占胜、王玉珍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单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