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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俊丽与上海鼓力建材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丽,上海鼓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553号原告李俊丽,女。委托代理人朱燕,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鼓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丽与被告上海鼓力建材有限公司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7.5元,由原告李俊丽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谭映红审 判 员  马 培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