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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6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万达自动化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万达自动化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大峘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6502号原告:锦州万达自动化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1174431685XY),住所地在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大街40-69。法定代表人:蔡敬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辉,公司员工。被告:大峘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4932C),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卢显忠。原告锦州万达自动化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万达公司)与被告大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锦州万达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锦州万达公司以审理中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万达自动化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7元,减半收取4574元,由原告锦州万达自动化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晓旻人民陪审员  刘效明人民陪审员  张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骆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