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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后贤任建宇与胡光永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建宇,肖后贤,胡光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建宇,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坤,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后贤,女,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坤,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光永,男,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再审申请人任建宇、肖后贤因与被申请人胡光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任建宇、肖后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任建宇、肖后贤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建宇、肖后贤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