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周少朝与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广东永利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朝,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广东永利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625号原告:周少朝,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告: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79号4K室。法定代表人:KIMYOUNGBIN。被告:广东永利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沿江南路8号锦碧花园6幢40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吴丽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朝诉被告正官庄六年根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广东永利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少朝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英?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