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忠诉被告南京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南京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450号原告:徐忠,男,1971年7月8日出生,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亮,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西靓,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滨淮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忠诉被告南京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徐忠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郑长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