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就业服务局与王玉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就业服务局,王玉霞,李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825号原告:磐石市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杨锐,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智,男。被告:王玉霞,女。被告:李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就业服务局诉被告王玉霞、李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磐石市就业服务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00元,全部退回磐石市就业服务局。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