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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就业服务局与王玉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就业服务局,王玉霞,李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825号原告:磐石市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杨锐,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智,男。被告:王玉霞,女。被告:李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就业服务局诉被告王玉霞、李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磐石市就业服务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就业服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00元,全部退回磐石市就业服务局。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