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与刘海燕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刘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47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被执行人刘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芙民初字第6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海燕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73857.3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斌审判员 戴波审判员 龙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