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雪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709号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组织机构代码:14585429-3。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330329195308101739。委托代理人:杨章英(系公司项目负责人),女,1972年8月98日生,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张雪洁,女,1972年5月4日生,公司董事长,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3.48元,减半收取6511.00元,由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丛梓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国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