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垚、贵州怡创盛世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垚,贵州怡创盛世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垚,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印江自治县板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印江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怡创盛世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58号2单元5楼3号。组织机构代码:08067479-2。法定代表人:蒋成军,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垚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怡创盛世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5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王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全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熊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奕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