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郜丙奇与范政德、马苍娃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丙奇,范政德,马苍娃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571号原告:郜丙奇,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政德,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峰,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苍娃,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郜丙奇诉被告范政德、马苍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郜丙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丙奇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收取50元,由原告郜丙奇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梅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