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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郜丙奇与范政德、马苍娃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丙奇,范政德,马苍娃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571号原告:郜丙奇,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范政德,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峰,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苍娃,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郜丙奇诉被告范政德、马苍娃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郜丙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丙奇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收取50元,由原告郜丙奇负担。审判员  温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梅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