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谢志勇、郑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志勇,郑建国,王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志勇,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国,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峰(系郑建国妻子),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玉,河北郑占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志勇因与被上诉人郑建国、王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志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被上诉人郑建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玉、被上诉人王艳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谢志勇以持有的2008年4月1日郑建国签名的《贷款合同》要求郑建国、王艳峰偿还借款110万元,郑建国也认可签订过该《贷款合同》。谢志勇主张在以现金给付借款后,因郑建国写字非常困难,郑建国是在打印以后的《贷款合同》上签名。郑建国陈述110万元的借款没有履行,是因为要钱的时候还不到时间,谢志勇说用钱买房,我没有准备好这么多钱,就打了个条子,80万元条子烧了,后来才知道烧的是复印件,其偿还的部分借款是按照110万元借款还的。谢志勇主张,郑建国偿还的部分借款,是按照110万元条子还的。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谢志勇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在重审时,查清本《贷款合同》之前的三个贷款合同合计借款80万元与本案的110万元的借款有没有关系,在对相关证据进行核查后,依法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志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姜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