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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执复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郭昌生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昌生,代虎翠,郭瑞山,郭瑞英,郭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执复2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郭昌生,男,汉族,1958年3月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盂县。申请执行人:代虎翠,女,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申请执行人:郭瑞山,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申请执行人:郭瑞英,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申请执行人:郭瑞芳,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复议申请人郭昌生因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311执异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郭昌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郭昌生申请撤回复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锐锋审判员  李 彦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二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