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1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黄清、钟晓玲、黄纯、醴陵市益友食品批发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黄清,钟晓玲,黄纯,醴陵市益友食品批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0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黄清,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被执行人钟晓玲,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被执行人黄纯,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被执行人醴陵市益友食品批发部,住所地醴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黄清、钟晓玲、黄纯、醴陵市益友食品批发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鹤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