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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钟伟与李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李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682号原告钟伟,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领,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审理原告钟伟诉被告李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钟伟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依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