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钟伟与李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李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682号原告钟伟,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领,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审理原告钟伟诉被告李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钟伟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依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