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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淑贞、孙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淑贞,孙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特18号申请人:高淑贞,女,1944年1月20日出生,住张店区。被申请人:孙明,男,1937年6月23日出生,住张店区。申请人高淑贞与被申请人孙明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高淑贞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淑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淑贞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陆 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谢玉滨代理书记员 司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