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淑贞、孙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淑贞,孙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特18号申请人:高淑贞,女,1944年1月20日出生,住张店区。被申请人:孙明,男,1937年6月23日出生,住张店区。申请人高淑贞与被申请人孙明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高淑贞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淑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淑贞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陆 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谢玉滨代理书记员 司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