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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周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周吉成,肖宝珠,梁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11号。代表人:许小军,行长。被执行人:周吉成,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肖宝珠,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梁月,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石张兵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仝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