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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丹丹、翟瑾豪、翟义、窦晓玲与宁武县宝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925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杨丹丹、翟瑾豪、翟义、窦晓玲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宁武县宝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丹丹、翟瑾豪、翟义、窦晓玲与宁武县宝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7881.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7881.00元。本院已于2017年06月01日将该款转付给杨丹丹、翟瑾豪、翟义、窦晓玲(申请执行人)。至此,杨丹丹、翟瑾豪、翟义、窦晓玲(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宁民初字第285号、(2016)晋09民终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