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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王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郭某某、王某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刘龙飞审判员  郭耀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