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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6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某某除了自己单方面主观性的陈述以及医院住院病历外,没有公安派出所报警记录等书面证据证明其颈椎骨折是赵某某所为。2、二审判决以返还彩礼主体不适格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返还彩礼的主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在与王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故意殴打王某某致其颈部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王某某有住院诊断证明及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某无证据证实王某某颈椎骨折系其他因素所致,故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关于本案返还彩礼的问题,赵某某可另案主张。综上,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白金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