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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1848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春芳、徐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春芳,徐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848号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5880523U,住所地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谢翠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春芳,女,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徐宏,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春芳、徐宏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査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