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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辖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洋港埠分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瑞宏砂石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洋港埠分公司,宜昌市伍家岗区瑞宏砂石场,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洋港埠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宜古路临江坪。负责人林刚,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瑞宏砂石场。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共联村。经营者熊圣林,男,生于1958年8月13日,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原审被告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发义,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洋港埠分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民初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洋港埠分公司又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洋港埠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昌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洋港埠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