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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守军与陆敬武、李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守军,陆敬武,李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810号原告:宋守军,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陆敬武,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农民,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李荣平,男,汉族,63岁,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守军与被告陆敬武、李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宋守军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孟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