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宋守军与陆敬武、李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守军,陆敬武,李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810号原告:宋守军,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陆敬武,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农民,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李荣平,男,汉族,63岁,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守军与被告陆敬武、李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宋守军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孟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