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之田、韩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韩之田,韩松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860号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南环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000787864888。法定代表人:殷铁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刚,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青县,,该公司职工。被告:韩之田,男,195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韩松林,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青县,。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之田、韩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洪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