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8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丁莲琴、施友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莲琴,施友龙,魏斌,魏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丁莲琴,女,回族,1954年7月11日出生,住平潭县。申请执行人:施友龙,男,汉族,1955年12月4日出生,住平潭县。被执行人:魏斌,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魏一平,女,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丁莲琴申请执行魏斌、魏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斌与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快安路128号名城港湾B地块19#楼1301单元房产的合同被马尾区人民法院判令解除,现剩余购房款人民币546000元,经分配,其中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人民币114605.5元。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魏斌所有的车牌为闽A×××××及闽A×××××的车辆被查封外(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魏斌、魏一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蔺文涛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