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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凤莲与董耀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莲,董耀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841号原告:王凤莲,女,1973年4月1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董耀文,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现住淄川经济开发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西九路与联通路交叉路口怡海名人10楼。负责人:秦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莲与被告董耀文、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凤莲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杜桂华书 记 员  王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