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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翊泽功能孙小丽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翊泽,赵正宇,赵建军,孙小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3369号原告:王翊泽,200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乌拉特前旗。法定代理人:王永强(系王翊泽父亲),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芳,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正宇,男,200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乌拉特前旗。法定代理人:赵建军(系赵正宇父亲),男,39岁,汉族,现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孙小丽(系赵正宇母亲),女,38岁,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赵建军(系赵正宇父亲),男,39岁,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孙小丽(系赵正宇母亲),女,38岁,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拴来,男,1958年7月2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翊泽与被告赵正宇、赵建军、孙小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方交纳剩余受理费3702.77元,但其未按期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交纳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翊泽负担。审 判 长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韩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