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朴松鹤与于军、孙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松鹤,于军,孙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朴松鹤,男,1969年9月22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于军,女,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吉林省汪清县。被执行人:孙长江,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29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对朴松鹤与于军、孙长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95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龙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咸永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