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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闫合青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合青,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1434号原告:闫合青,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代理人:姚云芳,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国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强,该公司职工。原告闫和青与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3月31日在被告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5年11月16日原告意外触电受伤构成伤残,请求赔付63000元及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投保属实,原告的伤是由于原告无证驾驶工程车触电引起起火,在灭火过程中不小心触电受伤,因原告无证驾驶引起事故公司免责。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诉讼证据,本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借款合同书,证实借款事实。二、原告与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单,证实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三、病例医嘱,证实原告伤情及治疗。四、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伤残等级。五、还款清单,证实借款已付清。六、被告提供了询问闫合青笔录及太平盛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证实免责。经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3月31日,闫合青到蒙阴农村商业银行垛庄支行贷款15万元,并在被告处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5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2015年11月16日下午3时许,闫合青驾驶工程车时不慎,致使工程车厢碰到高压线,该车轮胎冒烟起火。闫合青下车拿铁锨灭火时触电;到蒙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右前臂手部损伤致右腕功能完全丧失,评定为七级伤残,双足右踇趾、右足3/4/5趾缺失,余趾均功能丧失,评定为八级伤残。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险合同、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保险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认为,闫合青是在救火过程中触电受伤,其受伤的原因是触电;其无驾驶资格驾驶工程车时并未受到伤害。被告以《太平盛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说明》三、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的驾驶证驾驶的规定,认为闫合青无证驾驶工程车触电致伤,拒绝赔付。本院认为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因被保险人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人身伤亡,该意外事件具有外来性、突发性和非本意性特征,如果由于被保险人自身疾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则应排除在本保险承保的事故之外;鉴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闫合青无证驾驶工程车时,工程车厢碰到高压线,轮胎冒烟起火,此时闫合青并未受到伤害,闫合青下车拿铁锨灭火时触电受伤,此伤害发生已超出了原告的预料应认定为意外伤害。原告闫合青驾驶工程车时并未受到伤害,被告主张闫合青无证驾驶不予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村居民60岁以下为258600元,原告右前臂手部损伤致右腕功能完全丧失,评定为七级伤残,双足右踇趾、右足3/4/5趾缺失,余趾均功能丧失,评定为八级伤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偿付原告6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履行偿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宿炳春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张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