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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英诉被告刘莹、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英,刘莹,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463号原告:李爱英,女,住虎林市850农垦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琪,男,住虎林市850农垦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绍文,虎林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莹,女,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张磊,男,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李爱英与被告刘莹、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英、被告刘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爱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莹、张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31日,二被告急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000元,称三天内还款,刘莹出具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莹辩称,欠款属实,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张磊未出庭,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欠条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张磊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刘莹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核实后对原告提交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证据。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刘莹、张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31日,因原告李爱英、被告刘莹之间存在36000元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刘莹为原告李爱英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李爱英叁万陆仟元整,4月3日内还清”。该笔款项至今未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爱英与被告刘莹之间存在36000元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足以证明。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刘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刘莹、张磊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二被告家庭共同经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莹、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爱英人民币36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丛义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