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许金德与马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德,马明,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22民初267号原告:许金德,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威,辽宁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明,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干部。被告:张丽,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德诉被告马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金德于2017年6月1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