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4执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施健与吕全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苏0684执3395号申请执行人施健:被执行人吕全玉:关于申请执行人施健与被执行人吕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是本院(2016)苏0684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337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5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人民币23465.86元,除转开申请执行费票据人民币1451元外,余款人民币22014.86元已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已自行向其还款人民币8万元,同时表示对余款放弃执行,并申请结案,故本院(2016)苏0684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