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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财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财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2830号原告: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法定代表人:许孝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王财盛,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豪香物业公司”)诉被告王财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豪香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豪香物业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福建省平潭县豪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瑜敏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人民陪审员  高诚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