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超与支大磊、武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武爽,支大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3号原告:刘超,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武爽,女,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支大磊,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刘超诉被告武爽、支大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因原告刘超称其并非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且无法提交其他证据,原告刘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超撤诉。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柴也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