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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超与支大磊、武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武爽,支大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33号原告:刘超,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武爽,女,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支大磊,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刘超诉被告武爽、支大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因原告刘超称其并非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且无法提交其他证据,原告刘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超撤诉。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柴也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