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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中与孙玲国、张宏德、王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孙玲国,张宏德,王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92号原告:刘中,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孙玲国,40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宏德,55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有侠,56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与被告孙玲国、张宏德、王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缓交。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