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中与孙玲国、张宏德、王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孙玲国,张宏德,王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92号原告:刘中,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孙玲国,40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宏德,55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有侠,56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与被告孙玲国、张宏德、王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缓交。审 判 长 闫铁锋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