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与赵新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赵新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764号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711296311X。住所地开封市黄河大街北段1号。负责人赵春宏,处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李明,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0被告赵新春,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诉被告赵新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管道安装维修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伦振楠代理审判员 毕曼云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天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