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地动与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党卫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地动,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党卫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239号原告:郑地动,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虎岭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马胜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卫和,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党卫争,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地动诉被告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党卫争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国岐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黄子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