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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海钊、张树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钊,张树深,席学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255号申请执行人田海钊,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树深,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席学书,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田海钊与被执行人张树深、席学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24860元,执行费17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席学书银行存款30000元,执行费1773元由申请执行人缴纳,本案尚有96633元待执行。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树深名下津A×××××北京现代牌轿车,并已进入评估程序,等待评估结果。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