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兰芝、杨新秀申请冯芳、冯艳红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芝兰,杨新秀,冯艳红,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何芝兰,女,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新秀,女,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冯艳红,女,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冯芳,女,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何兰芝、杨新秀与被执行人冯芳、冯艳红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兰芝、杨新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冯芳、冯艳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可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