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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7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思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思广,杨金霞,路序林,王守义,孙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思广,男,汉族,农民,1985年07月04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杨金霞,女,汉族,农民,1982年02月12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路序林,男,汉族,农民,1975年01月01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守义,男,汉族,农民,1963年04月04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孙靖,男,汉族,农民,1978年09月22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现申请人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思广、杨金霞、路序林、王守义、孙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李思广、杨金霞、路序林、王守义、孙靖银行账户0个,无存款;查封被执行人李思广、杨金霞、路序林、王守义、孙靖车辆0部;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无房产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0000元。申请人同意总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的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本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