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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武爱平与史佳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爱平,史佳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7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武爱平。被执行人史佳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佳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4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坚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