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7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武爱平与史佳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爱平,史佳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7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武爱平。被执行人史佳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佳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14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坚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