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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美月、张义清劳动争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美月,张义清,俞月红,宁波赫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财保14号申请人:朱美月、张义清、俞月红等19人代表人:朱美月,女,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张义清,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代表人:俞月红,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被申请人:宁波赫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孙慧慧。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朱美月、张义清、俞月红等19人与被申请人宁波赫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朱美月、张义清、俞月红等19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赫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306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美月、张义清、俞月红等19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赫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306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朱美月、张义清、俞月红等19人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孟雪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