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王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王某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王某1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