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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王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王某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王某1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