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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黄德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黄德福,张美莺,黄国旗,陈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负责人:陈步煌,行长。被执行人黄德福,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张美莺,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黄国旗,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宗林,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德福、张美莺、黄国旗、陈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宗林名下车牌号为鲁A×××××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宗林名下车牌号为鲁A×××××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柳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