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意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意仁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154号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委托代理人:何中华,女,出生于1974年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系该公司营业室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被告刘意仁,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意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哈斯乌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 尔 格 微信公众号“”